序 言
西班牙国希望建立正义、自由和安全,并为所有组成西班牙国的人们谋求利益,行使自己的主权,兹宣布如下意愿:
保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以及在公正的经济社会秩序中的民主共存。
巩固法制国家,以保障表达人民意愿的法律至上之地位。
保护所有西班牙人和西班牙各民族行使人权发展其文化、传统、语言和组织。
推动文化和经济的进步以保证所有人良好的生活质量。
建立一个先进的民主社会。
为加强世界各国人民间的和平关系和有效合作而努力。
鉴此,议会通过、西班牙人民批准如下宪法。
总 纲
第一条
第一款 西班牙是一个法制社会和民主的国家,维护自由、正义、平等和政治多元化为其法律秩序的最高价值。
第二款 国家主权属于西班牙人民,国家权力盖源于此。
第三款 西班牙的政体是议会君主制。
第二条
本宪法的基础是西班牙国牢不可破的团结和全体西班牙人所共有的不可分割的祖国,承认并保障组成西班牙国的各民族和各地区的自治权利及其团结。
第三条
第一款 卡斯蒂利亚语,即西班牙语为国家官言语言。所有西班牙人有义务熟悉它,并有使用它的权利。
第二款 西班牙的其他语言,根据各自治区的法律为各自治区的官方语言。
第三款 西班牙的各种语言形态均为文化财富并受到特别的尊重和保护。
第四条
第一款 西班牙国旗由红、黄和红三横道组成,黄色横道的宽度为红色横道的两倍。
第二款 法律承认各自治区的旗、徽,可与西班牙国旗在各公共建筑和正式场合共同悬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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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的首都是马德里城。
第六条
政党体现政治多元化,听取并表达人民意愿,是政治参与的基本渠道。政党在尊重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创建并进行活动,其内部结构和职能应是民主的。
第七条
劳动者工会和企业界协会为保护和发展经济和社会利益做出贡献,该利益是它们自身的利益。工会和协会在尊重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创建并进行活动,其内部结构和职能应是民主的。
第八条
第一款 武装力量由陆海空军组成,任务是保障西班牙的主权和独立,捍卫西班牙的领土完整和宪法秩序。
第二款 根据本宪法的原则,由一项组织法指导军队组织的基础。
第九条
第一款 所有公民与公共权力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约束。
第二款 公共权力应创造条件使个人和由个人组成的集团之自由、平等名符其实和行之有效,应铲除阻扰和妨碍自由平等充分发扬的障碍,并便利全体公民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三款 宪法保障法制原则,等级规范化,规章制度公开化,对个人权利不利的或限制性的惩罚条款的无追溯效力、法律安全、公共权力的责任和不滥用职权。
第一章 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第一款 人的尊严,人固有的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个性的自由发展,尊重法律和尊重他人的权利,是政治秩序和社会和平的基础。
第二款 宪法所承认之和基本权利和自由有关的准则将根据西班牙所批准之世界人权宣言及内容类似的国际条约和协议进行解释。
第一节 西班牙人和外国人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依法确定西班牙国籍的取得、保留和失去均根据法律规定。
第二款 任何出生在西班牙的人,其国籍不得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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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国家可与伊比利亚美州国家或其他与西班牙曾经有过或可能有特殊联系的国家缔结双重国籍的条约。在这些国家中,尽管不承认其公民有对等的权利,西班牙人也可以入籍,并不失去其出生地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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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年满18岁的西班牙人为成年人。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外国人在西班牙享有本条款中由条约和法律规定之条文所保证的公共自由。
第二款 除非考虑到对等原则可由条约或法律规定市政直接选举的权利外,仅西班牙人才享有第二十三条所承认的权利。
第三款 引渡仅依据条约或法律并根据对等原则而实行。政治犯罪不予引渡,恐怖不被认为是政治犯罪。
第四款 法律将制订条文规定其他国家的公民和无国籍者可在西班牙享有避难权。
第二节 权利和自由
第十四条 西班牙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因出生、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见解或任何其他个人或社会的条件或情况而受歧视。
第一分节 基本权利和公共自由
第十五条
人人享有生活和身心完整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拷打或肉刑,或受到非人的和侮辱性的待遇,废除死刑,战争时期可执行军事刑法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第一款 保障个人和团体的意识形态、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其游行活动中,除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公共秩序所必须的限制外,无更多限制。
第二款 任何人不得被迫宣布其意识形态、宗教或信仰。
第三款 任何宗教都不具有国家性质。公共权力应注意到西班牙社会的宗教信仰并与天主教教会及其他教派保持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第一款 人人均享有自由和安全的权利。除执行本条款规定、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及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而外,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第二款 预防性拘捕不得超过旨在澄清事实所严格需要的侦察时间,在所有案件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被拘捕者应即释放或交送司法当局。
第三款 所有被拘捕者应立即并以其可理解的方式被告知其权利和被捕的理由,不得被逼供词。依法律规定之条文,保证被拘捕者在侦缉和司法审理中得到律师的协助。
第四款 法律指导“人身保护令”的实施,以使所有被非法拘捕者即送司法当局处理。同时依法决定临时监禁的最长期限。
第十八条
第一款 保障名誉、个人和家庭隐私及本人形象的权利。
第二款 住宅不受侵犯。未经屋主许可或司法决定不得进入或搜查,现行犯罪除外。
第三款 保障通讯秘密,特别是邮政、电报和电话的秘密,司法决定的情况除外。
第四款 为保障公民的名誉、个人和家庭的隐私及其权利的充分实施,法律限制信息的使用。
第十九条 西班牙人有权在本国领土内自由选择住所和迁徙。
同样有权依法律规定之条文自由出入西班牙。该权利不得因政治或意识形态之原因而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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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第一款 承认并保护的权利:
1.以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复制的方式自由表达和传播思想、想法和意见。
2.文艺创作、科技发明。
3.讲学自由。
4.通过任何传播媒介自由报告或接收真实消息。行使上述自由时,法律规定良知不予公开和保守职业秘密。
第二款 上述权利的行使不得以任何预先审查和方式予以限制。
第三款 法律规定属国家或任何公共单位的社会通讯媒介的组织和由议会控制,并保证各重要社会和政治集团在尊重西班牙社会多元化和其语言多样化的情况下,对上述媒介的使用。
第四款 这些自由在本章所承认的权利,阐述本章各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名誉、隐私、本身形象的权利及青少年享有被保护权等方面是有限制的。
第五款 仅根据司法判决才可没收出版刊物、录音和其他新闻工具。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承认不携武器的和平集会。行使该权利无需预先征得批准。
第二款 在公共交通地点的集会和游行示威需事先通知当局,只在具有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及生命财产的理由时,方可予以禁止。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承认结社自由。
第二款 追求之目的或使用之特别手段构成犯罪者为非法结社。
第三款 受本条庇护的社团应登记注册,仅供刊行之用。
第四款 仅以事出有因之司法判决,社团方可被解散或中止活动。
第五款 禁止秘密社团和准军事行动的社团。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公民有直接或通过代表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代表是经全民投票在定期选举中自由选派产生的。
第二款 同时,公民有权在平等条件下并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担任公共职务。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人人在行使其合法权益时,均有权获得法官和法庭有效保护,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发生无保护现象。
第二款 同样,所有人有权依法经过预审、进行辩护和得到律师帮助、被告知对其之指控、不得无故拖延的公开诉讼审理程序、并具备各种保障措施使用属自我辩护之用的验证手段、不自我栽赃、不自我招认犯罪和自认无罪。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中不得因亲缘关系或职业秘密而被逼供所指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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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任何人其行动或疏忽在发生之时据当时所行法律不构成犯罪、过失或行政渎职,不得被判刑或惩罚。
第二款 剥夺自由的判刑及安全措施旨在再教育和重返社会,而不得构成强迫劳动。除判决书内容、服刑方法和感化法律内容有明确限制的情况而外,服刑犯人享有本章的基本权利。在所有情况下,犯人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相应的福利以及接触文化和全面发展个性。
第二款 民事管理部门不得强加惩罚措施以直接或附加方法剥夺自由。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民事管理部门和职业组织内设立名誉法院。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所有人享受教育的权利。承认教育的自由。
第二款 教育的目的是在尊重共处的民主原则和基本权利与自由和范围内,充分发展人的个性。
第三款 公共权力保障协助父母使子女根据其信念所给予的宗教和道德教育的权利。
第四款 基础教育为义务免费教育。
第五款 公共权力制订教育总计划,并有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和创建教育中心,保障所有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六款 承认自然人和法人在尊重宪法原则范围内有创建教育中心的自由。
第七款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教师、家长以及学生据学生的情况,参与所有以公共基金维持的学校的控制和管理。
第八款 公共权力检查并追溯确认教育体制,以保障法律的实施。
第九款 公共权力帮助教育中心完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十款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认大学自治。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所有公民有自由参加工会的权利。法律可以限制或排除武装力量或机构及其他受军事纪律约束的组织行使该权利,并规定公职官员行使该权利的细则。工会自由包括创建工会并有选择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有组成联合会和创建国际工会组织或参加这些组织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工会。
第二款 承认劳动者为保卫自身利益举行罢工的权利。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将制订为维持社会基本服务的明确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所有西班牙人有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目的提出个人和集体的书面要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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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武装力量或机构或受军事纪律约束的部队的成员只能个人单独行使该权利,并根据特殊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分节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第一款 西班牙公民有保卫西班牙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款 法律将规定西班牙人的军事义务并根据应有的保障规定良知谴责及免除义务兵役,并根据情况可代之以社会服务。
第三款 为实现总体利益之目的可建立民事服役制。
第四款 可以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严重危险、灾害或公共灾难情况下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全体公民视经济能力并据以平等和渐进原则制定的公正的税收制度为维持公共开支作出贡献,这在任何情况下下得为查抄性质的。
第二款 须实现均衡公共收支、其计划和执行应符合效益和经济的原则。
第三款 只有经法律程序才可规定公益性质的个人或承袭的劳役。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男人和妇女有在法律完全平等的情况下缔结婚姻的权利。
第二款 法律规定婚姻的方式、结婚年龄和能力之有无、配偶的权利和义务、分居、解除婚姻的原则及后果。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承认私人财产和财产继承的权利。
第二款 以上权利的社会效用将根据法律限定其内容。
第三款 除由公益或社会利益的正当原因,并通过相应的赔偿和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之外,任何人的财产和权利不得被剥夺。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根据法律规定,承认以普遍利益为目的成立基金会的权利。
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中第三、四款对成立基金会同样有效。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所有西班牙人有劳动的义务和权利,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通过劳动晋升的权利和获得满足及其家庭的需要的足够报酬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因性别受到歧视。
第二款 法律规定劳动者的章程。
第三十六条 法律应当规定专业学院的特殊特征的法律地位和专业等级的实施。学院的内部组织和运转必须民主。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法律保障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主之间进行劳工集体谈判的权利,并保障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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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解散议会的情况下,如在法律上尚未实施第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选举中将执行过去有效的规定,只有在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段所述之不可当选或不可兼任方面例外。同一段中关于选举权年龄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亦例外。
第九条 在首次选举宪法法院成员三年后,以抽签方式指定同一来源选举产生的应免职和更新的成员。为此,把根据政府提名的二名成员和根据司法权最高委员会提名的二名成员视为同一来源的两个组。再过三年之后,以同样方式确定前项抽签未涉及的两个组。从这时起,实施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废止性条款
1.废除1977年1月4日关于政治改革的1977年一号法律;废除上述法律未废止的1958年5月17日国民运动原则法;1945年7月17日西班牙人权利法;1938年3月9日的劳动法;1942年7月17日的议会组织法;1947年7月26日的国家元首继承法。上述各法均经1976年1月10日的国家组织法修订,该组织法和1945年10月22日全国公民投票法亦予废除。
2.1839年10月25日法律部分有效,但其中涉及阿拉瓦、吉普斯夸和比斯开省之内容均予彻底废除。
本着同样原则,1876年7月21日法律亦彻底废除。
3.所有与本宪法相违背的规定均予废除。
最后条款
本宪法从其正式文本在国家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亦将用西班牙其他语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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